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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與條件及客戶資訊

目錄

  1. 適用範圍
  2. 合約之成立
  3. 客戶依法享有之訂單取消權
  4. 價格及配送費用
  5. 寄送與配送條件
  6. 瑕疵責任
  7. 法律適用與管轄權
  8. 替代性爭議解決

1) 適用範圍

1.1 FC-Moto GmbH & Co. KG 公司(以下稱「賣方」)之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以下稱「客戶」)與賣方之間,就賣方網路商店中所展示之所有商品及/或服務所訂立的所有合約。除非另有約定,客戶自身條款之納入在此予以排除。

1.2 依本一般條款與條件所稱消費者,係指為非屬商業或自營職業活動目的而訂立法律交易之任何自然人。依本一般條款與條件所稱企業經營者,係指在訂立法律交易時,為履行商業或自營職業活動而行事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能力之合夥組織。

1.3 除非另有規定,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亦相應適用於含有數位元素之商品交付合約。在此情況下,除交付商品外,賣方亦負有提供包含於商品中或與商品相連之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以下稱「數位產品」)的義務,且若無該等數位產品,商品即無法履行其功能。

2) 合約之成立

2.1 賣方網路商店中的產品描述並不構成賣方具有約束力之要約,而僅用於使客戶提交具有約束力之要約。

2.2 客戶可透過賣方網路商店中整合的線上訂購表格提交要約。客戶在輸入其個人資料並點擊完成訂購流程之按鈕後,即就購物車中所包含之商品及/或服務提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要約。

2.3 賣方可在五日內接受客戶之要約:

  • 透過傳送書面訂單確認或以書面形式(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訂單確認;在此情況下,以客戶收到訂單確認為準,或
  • 透過向客戶交付所訂購之商品;在此情況下,以客戶收到商品為準,或
  • 透過在客戶下訂單後要求客戶付款。

若上述多項方式同時適用,合約於上述方式中最先發生者之時成立。若賣方未於上述期限內接受客戶之要約,則視為拒絕該要約,其效果為客戶不再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

2.4 接受要約之期間自客戶發送要約之次日起算,並於發送要約後第五日屆滿時終止。

2.5 合約內容將由賣方儲存,並在客戶提交訂單後,以書面形式連同本條款與條件及客戶資訊一併發送給客戶(例如透過電子郵件、傳真或信函)。此外,合約內容亦將儲存在賣方網站上;若客戶在提交訂單前已於網路商店建立客戶帳戶,客戶可透過受密碼保護之客戶帳戶登入區查看。

2.6 客戶在提交具有約束力之訂單前,可透過一般鍵盤與滑鼠功能更正所有輸入資料。此外,在提交訂單前,所有輸入資料均會顯示於確認視窗中,亦可於該處透過一般鍵盤與滑鼠功能進行更正。

2.7 合約語言為英語。

2.8 訂單處理及聯絡通常透過電子郵件和自動化訂單處理進行。客戶有責任確保其為訂單處理所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正確無誤,以便接收賣方發送至該地址的電子郵件。尤其在使用垃圾郵件過濾器時,客戶有責任確保賣方或賣方委託處理訂單之第三方所發送的所有電子郵件均可送達。

3) 客戶依法享有之訂單取消權

消費者享有取消權。有關取消權之詳細資訊,載於賣方的取消說明中。

4) 價格及配送費用

4.1 賣方所標示之所有價格均為最終價格,包含法定增值稅。任何可能額外產生之配送及寄送費用,將於相應產品描述中另行列明。

4.2 對於配送至歐盟以外國家的情況,可能產生賣方無法控制之額外費用,該等費用應由客戶承擔。例如匯款費用(轉帳費、匯率費用)或關稅、進口稅等。

4.3 付款可使用賣方網路商店中所列之付款方式之一進行。

4.4 若已約定預付款,則款項應於合約成立後立即到期支付。

5) 寄送與配送條件

5.1 若受委託之運輸公司因無法向客戶配送而將商品退回賣方,則客戶應承擔配送失敗所產生之費用。但若客戶藉此行使其取消權,或客戶暫時無法接收所提供之服務,且賣方未於合理時間提前通知客戶該服務,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5.2 已售商品意外滅失及意外劣化之風險,原則上於商品交付給客戶或授權收件人時轉移予客戶。若客戶以企業經營者身分行事,則在寄送買賣情況下,意外滅失及意外劣化之風險於商品在賣方營業場所交付給合格運輸人時轉移。

5.3 若賣方自身供貨不正確或不適當,賣方保留解除合約之權利。此僅適用於賣方不對未供貨負責,且賣方已與供應商訂立具體之對沖交易的情況。賣方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取得商品。若商品無法供應或部分無法供應,賣方應立即通知客戶,並立即返還相應對價。

6) 瑕疵責任

適用法定瑕疵權利。

7) 法律適用與管轄權

7.1 若客戶依第 1.2 條之定義以消費者身分行事,雙方之間的任何合約關係均適用客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之法律,但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適用;並且客戶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院對與該等關係有關之任何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7.2 若客戶依第 1.2 條之定義以商人身分行事,雙方之間的任何合約關係均適用賣方營業所在地國之法律,但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適用;並且賣方營業所在地國家的法院對與該等關係有關之任何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

8) 替代性爭議解決

賣方既無義務亦無意願參與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前的爭議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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